應詔集
策別第十其五曰無責難。
無責難者,將有所深責也。昔者聖人之立法,使人可以過而不可以不及。何則?其所求於人者,眾人之所能也。天下有能為眾人之所不能者,固無以加矣,而不能者不至於犯法。夫如此而猶有犯者,然後可以深懲而決去之。由此而言,則聖人之所以不責人之所不能者,將以深責乎人之所能也。後之立法者異於是。責人以其所不能,而其所能者,不深責也。是以其法不可行,而其事不立。
夫事不可以兩立也,聖人知其然,是故有所取,必有所舍;有所禁,必有所寬。寬之則其禁必止,舍之則其取必得。今夫天下之吏不可以人人而知也,故使長吏舉之。又恐其舉之以私而不得其人也,故使長吏任之。他日有敗事,則以連坐。其過重者其罰均。且夫人之難知,自堯舜病之矣。今日為善,而明日為惡,猶不可保,況於十數年之後,其幼者已壯,其壯者已老,而猶執其一時之言,使同被其罪,不已過乎。天下之人,仕而未得志也,莫不勉強為善以求舉。惟其既已改官而無憂,是故蕩然無所不至。方其在州縣之中,長吏親見其廉謹勤幹之節,則其勢不可以不舉,彼又安知其終身之所為哉。故曰今之法責人以其所不能者,謂此也。
一縣之長,察一縣之屬。一郡之長,察一郡之屬。職司者,察其屬郡者也。此三者,其屬無幾耳。其貪其廉,其寬猛,其能與不能,不可謂不知也。今且有人牧牛羊者,而不知其肥瘠,是可復以為牧人歟?夫為長而屬之不知,則此固可以罷免而無足惜者。今其屬官有罪,而其長不即以聞,他日有以告者,則其長不過為失察。而去官者又以不坐。夫失察,天下之微罪也。職司察其屬郡,郡縣各察其屬,此非人之所不能,而罰之甚輕,亦可怪也。
今之世所以重發贓吏者,何也?夫吏之貪者,其始必詐廉以求舉,舉者皆王公貴人,其下者亦卿大夫之列,以身任之。居官者莫不愛其同類等夷之人,故其樹根牢固而不可動。連坐者常六七人,甚者至十餘人,此如盜賊質劫良民以求茍免耳。為法之弊,至於如此,亦可變矣。
如臣之策,以職司守令之罪罪舉官,以舉官之罪罪職司守令。今使舉官與所舉之罪均,縱又加之舉官,亦無如之何,終不能逆知終身之廉者而後舉,特推之於幸不幸而已。茍以其罪罪職司守令,彼其勢誠有以督察之。臣知貪吏小人無容足之地,又何必於舉官焉難之。